关于开展南通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提高工伤康复质量,促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0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在海门区和启东市各确定1家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现就开展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海门区和启东市范围内达到国家和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详见附件)、自愿纳入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评表》和申评表中所列要求的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评估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请于8月11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人社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2023年度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需求计划,将推荐医疗机构名单报市人社局。

 

2.资格审核及现场评估:市人社局组织康复医学专家、经办机构专家等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实地核查和综合评价。评估小组对综合评分(不含加分)大于等于90分的申请机构出具《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可以协议开展工伤康复的伤病种类,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工伤康复能力水平的改进建议;对综合评分(不含加分)小于90分的申请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3.择优确定: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2023年度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需求计划、评估意见、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按评估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候选名单。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与候选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谈判协商,选择合适的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

 

4.公示: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定协议意向后,将在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意向名单及其工伤康复服务范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签订协议。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子宇,0513-59000164。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条件(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06号).pdf
  2.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6号).pdf
  3. 附件1:2023年度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需求计划.doc
  4. 附件2: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申评表.doc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