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科、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加快经济恢复扎实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发〔2022〕12号)要求,为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增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合作条件

 

(一)楼盘项目“五证”齐全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项目合作可采取分栋方式进行。

 

1.管理部受理楼盘项目合作申请时,仍需现场勘察楼盘修建情况,据实填写调查表,但楼盘项目修建形象进度情况不影响贷款合作。(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5月31日)

 

2.楼盘项目存在土地、在建工程及在建房屋抵押的,其未抵押部分在满足其他合作条件时可采取分栋方式进行合作。(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5月31日)

 

(二)合理认定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应为三级(含暂定)及以上,为保障开发项目单独成立新公司的,其开发资质可参考实际控股股东或主要投资人的开发资质及过往开发项目情况。

 

(三)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资料提供近一年年度财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近三个月财务会计报表即可,取消年度审计报告要求。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2.阶段性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开发企业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出现风险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代偿。贷款信息科负责协调开发商、受托银行及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义务,在阶段性担保责任不悬空的基础上及时发放贷款。(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规范合作期限。

 

楼盘项目贷款合作期暂定为三年,自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生效。楼盘项目合作期满,仍有房屋未销售且有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可申请延期,累计延期不超过两年。由开发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说明楼盘项目基本情况、具体延期楼栋、延期原因及申请延期时间,同时应做出“如因借款人所购房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办理预抵押登记等原因导致借款人贷款未发放,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

 

二、落实阶段性贷款政策

 

(一)取消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限制,享受与本市缴存职工同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5月31日)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身或夫妻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5月31日)

 

(三)降低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30%。(实施时限暂定至2023年5月31日)

 

三、放宽贷款受理条件

 

受疫情影响,经审批缓缴的企业,在缓缴期内,其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与最近缴存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科室及管理部要坚决扛起稳定经济增长政治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常规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偏差。

 

(二)管理部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责任科室要积极沟通、协调解决,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效应。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政策措施有明确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的,在没有新的调整要求前,长期有效。中、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3日


来源: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