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甘孜州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2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审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2021年度报告(草案)》《2022年度甘孜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草案)》《2021年甘孜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草案)》,通报了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纾困减负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正县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6个科,1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2人,其中,在编60人,非在编2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84家,净增单位62家;新开户职工0.47万人,净增职工0.14万人;实缴单位 2271家,实缴职工8.59万人,缴存额27.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81%、1.60%、10.69%。2022年末,缴存总额222.3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10%;缴存余额99.65亿元,同比增长9.92%。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2年,2.8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8.48亿元,同比增长2.06%;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7.27%,比上年减少5.69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122.6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7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9万笔10.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23%、5.58%。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18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12万笔161.73亿元,贷款余额61.9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14%、7.00%、-2.5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2.19%,比上年末减少7.93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494笔32637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2919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97405.0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2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0万元。2022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2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2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6.895亿元。其中,活期0.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24.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2.29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2.19%,比上年末减少7.9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33784.85万元,同比增长6.58%。存款利息13240.9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0533.11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0.7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5378.29万元,同比增长8.06%。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4494.81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883.47万元,其他 0.0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8406.56万元,同比增长5.37%。增值收益率1.92%,比上年减少0.0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057.6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958.4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390.44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58.4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500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8788.4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380.7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2722.45万元,同比下降14.14%。其中,人员经费2208.01万元,公用经费212.78万元,专项经费301.6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35.24万元,逾期率0.2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68788.45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2.69%,国有企业占14.23%,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1%,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2.24%,高收入占7.7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5.10%,国有企业占17.42%,城镇集体企业占0%,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9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3%,灵活就业人员占0%,其他占0.02%;中、低收入占99.13%,高收入占0.8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3.0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3.93%,租赁住房占0.82%,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56%,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3.49%。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83.68%,高收入占16.3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2.3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89.65%,比上年末增加0.0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1634.0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4.42%,90-144(含)平方米占73.04%,144平方米以上占12.54%。购买新房占35.7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30.9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33.2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0.8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9.1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4.57%,30岁-40岁(含)占40.25%,40岁-50岁(含)占20.63%,50岁以上占4.5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56.91%,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43.09%;中、低收入占90.35%,高收入占9.65%。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0.86%,比上年减少6.9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印发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纾困减负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甘公积金〔2022〕19号)文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缴存职工,一是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交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3%)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时间不超过一年,执行期满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二是疫情期间,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年度提取额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1.8万元;三是受疫情影响,原按期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因疫情长期隔离以及参加防疫的一线医务(含医护人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作逾期处理。

 

2.政策实施成效。涉及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数189人,累计租房提取金额340.44万元。

 

(二)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情况。我州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 3个月的,因在工作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实际房租支出。个人租房自住每月提取不超过1250元,夫妻不在同一工作地分别租房自住每月合计提取不超过2500元。为“9.5”泸定地震影响的缴存职工出台了阶段性政策,2023年3月31日前,受泸定地震影响的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频次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年度提取额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至1.8万元。

 

2.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情况。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我中心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机构情况无变化。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基数上限根据州统计局公布的我州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口径进行确定,我州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9149元/月(3倍平均工资),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高于3497.88元。基数下限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22〕10号)公布的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州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执行标准为:石渠、色达、理塘、稻城等四县2022年度缴存基数下限2100元/月,即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低于105元;其他各县缴存基数下限1970元/月,即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低于99元。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无变化。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调整;规范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统一规范再交易房总价认定及资金划转的通知》、《失信人员管理办法》等政策,进一步加强了贷款审核力度。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当年缴存职工公积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我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2.6%;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保持不变,即五年以下(含五年)和五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已执行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政策。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我中心八个“跨省通办”事项均已实现全程网办,2022年“跨省通办”成功办理2笔两地联办购房提取业务,金额34.30万元;代收代办开具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31笔,房产协查12笔。

 

2.服务手段变化情况。2022年,我中心投入118万元提升改造泸定、白玉两管理部窗口服务综合业务技术用房,使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通过“成都.甘孜中心互助互学一家亲”活动,投入28万元为石渠、色达、理塘、稻城四个海拔3800米以上管理部窗口服务大厅安装了制氧设备,关心关爱服务人员和缴存职工业务办理身心健康,真正体现了“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

 

3.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综合服务平台持续升级,通过微信公众号实现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实时查询;通过单位版网厅,实现缴存、销户提取、按年还贷提取全程网办;通过个人版网厅,实现公积金提前还款、个人基础信息变更、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缴存证明和贷款结清证明在线打印;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实现政策业务指南、办理流程查询;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实现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及高频服务事项办理;通过中心短信平台,实时提醒个人账户及贷款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提醒逾期户还款。

 

(六)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完成省厅布置的全省公积金互查互认,银政通、一窗通数据查询接口开发工作并上线稳定运行;

 

2.完成住建部监管平台接口开发,使用全国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数据传输、风险防控、跨省通办、数据联网互查等业务办理。公积金手机小程序使用全覆盖不断加大,“公积金年度账单”通过测试;

 

3.接入省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完成“员工录用一件事”、“退休一件事”、“身故一件事”、“企业开办一件事”接口开发测试;

 

4.与省高院联网,进行了“查、冻、扣”接口的开发测试工作;

 

5.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持续升级,实现85%以上公积金业务网上全程查询、办理,实现缴存业务网上办理全覆盖。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2年本中心1人荣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八)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九)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7日



相关文章:

  1. 图文解读《甘孜州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28]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