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的通知(2023年)


全市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近日,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呼公积金发〔2023〕38号),对呼伦贝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执行进行了调整,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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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未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在呼伦贝尔市(不含满洲里)行政区域内社保机构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持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连续足月缴至申请日的上月。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各业务部负责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分别设立专户,并在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户口簿;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清册》;

 

(五)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一类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签订《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

 

(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户口簿;

 

(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清册》;

 

(五)受委托银行一类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签订《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

 

(六)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业务部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可选择自主缴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再适用本办法。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与住房公积金机构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于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不得无故擅自停止缴存。连续3个月没有按时足额缴存的,市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向中心提出申请启封,申请启封时应提供相当于新开户的各项材料,并一次性补缴所有欠缴金额后,方可继续缴存。缴存者的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停缴期间不视同正常连续缴存。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欠缴住房公积金12期以上,业务部将账户封存。不进行补缴的,由个人提供注销申请将账户销户。销户后的人员,不得再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缴存至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个人可按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可缴存年龄,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

 

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缓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上浮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或终止借款合同等措施,追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我市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1. 附件1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docx
  2. 附件2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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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