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河北省省本级“非因工意外伤害”备案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0〕193号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为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水平,简化就医流程,方便参保人就医,经研究,决定取消省本级“非因工意外伤害”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报销范围

 

“非因工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非因工作原因(工伤不予认定的故意犯罪、酗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发生的意外伤害,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情况。

 

二、结算(报销)流程

 

(一)直接结算

 

1.本地就医

 

省本级参保人发生“非因工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诊住院时,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办理入院。

 

2.异地就医

 

参保人“非因工意外伤害”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疾病异地就医流程进行备案,即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公共服务-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进行登陆,选择备案类型(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两类)网上自助办理。

 

(二)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因“非因工意外伤害”发生现金医疗费用后,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按照“普通疾病”提交材料履行报销手续,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进行受理和费用审核。

 

三、相关要求

 

(一)参保人以“非因工意外伤害”住院时,应如实告知首诊医生受伤经过及原因。对于参保人瞒报虚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经办机构经查实后,向参保人追回报销资金,并通报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保单位应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单位的参保人,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办公群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协调好“非因工意外伤害”患者就医相关事宜,并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首诊医生在收治“非因工意外伤害”患者时,要如实记录参保人受伤经过,对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情况的,应主动向患者说明原因。对因院内工作不力,致使参保人投诉举报的,医保经办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处理。

 

(四)省医保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经查实存在主观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8日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