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公积金法〔2023〕4号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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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琼公积金法〔20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健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局负责本省(含市、县)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局指定法规稽核处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全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

 

(四)其他由省局负责的事项。

 

第四条 直属局负责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和应用等工作;

 

(二)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异议的处理;

 

(三)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等级的调整;

 

(四)配合省局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其他由直属局负责的业务。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依法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信用评价相关处理结果(含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处理结果等)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对方确认的联系方式。

 

直属局将信用主体评定B级和C级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写明信用主体身份信息、评定B级和C级理由,采取的约束措施、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六条 直属局根据信用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评定信用主体等级。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守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三个等级。上述等级之外的,统一标记为正常管理N级。

 

正常管理N级的信用主体包括:未满足《办法》中A级条件,及未发生《办法》B级、C级情形的信用主体。N级的信用主体由系统自动标记。

 

第七条 直属局应依据公积金业务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信息核实、调查取证、逐级审核、审定告知等程序。直属局在信用评级过程中的证据资料参照行政执法证据资料的标准进行收集和存档。

 

第八条 直属局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按照下列标准收集的证据资料:

 

(一)通过官方网站查询或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查询的,须有完整的网页截图,经办人和复核人注明查询时间并签名确认;

 

(二)通过函件方式核查的,须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具体意见的回函;

 

(三)通过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须有相关单位、人员签章、签字确认的笔录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调查时,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

 

第九条 信用主体申请评定为A级的,由信用主体向直属局提交申请及承诺书并附以下相关佐证材料。

 

(一)申请为A级缴存单位的应附以下佐证材料:

 

1.单位近5年在岗职工花名册;

 

2.单位近5年在岗职工工资明细;

 

3.单位近5年社保缴纳职工明细;

 

4.未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证明材料;

 

5.应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申请为A级缴存职工的应附以下佐证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单位出具近5年的工资明细(加盖单位印章)或银行近5年的工资流水(显示工资发放时间及发放数额);

 

3.未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证明材料;

 

4.应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条 直属局根据信用主体提供的材料依照《办法》信用评价A级的标准逐项进行核实,A级标准所列条件应当同时满足。在材料核实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根据不同的类型留存证据资料:

 

(一)A级单位

 

1.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包括: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按时、足额、全员缴纳情况等)。直属局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业务系统”)等方式核实,留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核对情况截屏材料。

 

2.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政策制度宣传,配合对本单位职工的逾期贷款催收和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追缴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催缴、检查及追缴实际情况核实,综合判断,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附加相关佐证材料。

 

3.近5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子系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子系统”)、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信用评价子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子系统”)、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黑名单子系统”)等方式进行核实,留存相关公积金业务系统核对情况截屏材料。

 

4.近5年内未发生本单位职工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B级或C级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信用评价子系统、黑名单子系统查询,留存公积金业务系统核对情况截屏材料。

 

5.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办理业务时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核实材料。

 

6.未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及自贸港信用信息平台数据核对的方式核查,留存查询结果截屏等材料作为核实材料。

 

(二)A级缴存职工

 

1.连续5年以上(含)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等方式核实,留存公积金业务系统核对情况截屏材料作为证据资料。

 

2.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移接续等业务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及信用评价子系统等方式核实,留存查询结果截屏等材料。

 

3.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有)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等方式核实,留存查询结果截屏等材料。

 

4.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信息真实准确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APP、网厅办理信息、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核实,留存查询结果截屏等材料。

 

5.近5年内未发生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信用评价子系统、行政执法子系统情况等方式核实,留存查询结果截屏等材料。

 

6.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办理业务时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核实,综合判断,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7.未被“信用中国”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留存查询结果截屏等材料。

 

第十一条 各直属局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信用主体存在应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B级或C级的情形,应在信用评价子系统中进行信用等级评价预登记,暂停办理信用主体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进行调查取证,主动收集相关信息。经调查取证,不存在列入B级或C级情形的,应当在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信用等级评价预登记,实施正常管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二条 直属局应当依照《办法》B级、C级的标准进行评级,并根据不同的类别和情形留存相应证据资料:

 

(一)B级单位

 

1.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检查、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核实,留存《缴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警示材料、《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以及限期改正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检查、行政执法进行核实,留存《缴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警示材料、《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以及限期改正情况等证明材料。

 

3.逾期不缴或少缴(含仅为部分职工缴存,下同)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检查、行政执法进行核实,留存《缴存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警示材料、《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等执法文书以及限期改材料等证明材料。

 

4.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催缴、行政执法情况综合判断,留存催缴、行政执法过程中不配合的录音录像材料。

 

5.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核查,留存直属局查证材料、警示材料及单位限期改正情况材料。

 

6.未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核定其缴存基数,造成实际缴存额低于或明显高于应缴存额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社保联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留存直属局查证材料及单位限期改正情况等材料。

 

7.为非本单位职工(单位委托的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日常业务办理检查、职工投诉情况受理检查等核实,留存直属局查证材料。

 

8.截留住房公积金或者假借住房公积金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受理投诉检查核实,留存直属局查证材料。

 

(二)C级单位

 

1.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行政执法子系统进行核实,留存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

 

2.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行政执法子系统进行核实,留存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裁定书等材料。

 

3.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核查,留存直属局查证材料,限期退款材料、限期改正情况材料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材料等。

 

(三)B级职工

 

1.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情况核查,留存查证情况材料。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办、催缴后仍不按要求整改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核查,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留存查证、催办、职工限期履行情况等材料。

 

3.除不可抗力以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核实,留存系统截图等查证材料。

 

4.注册或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使用虚假信息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核实,留存查证情况材料。

 

5.进行住房公积金维权后,单位已补交,个人不按照承诺及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行政执法子系统、公积金业务系统核查,留存系统查询截图等查证、催缴、限期改正情况等材料。

 

6.超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超额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退回,不按照要求退回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检查,留存查证超额提取、责令限期退回、退回情况等材料。

 

(四)C级职工

 

1.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检查,留存查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实际情况等材料。

 

2.除不可抗力以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内连续逾期6期以上或近2年内累计逾期12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留存系统查询截图等材料。

 

3.有组织的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而被有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的情况。直属局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检查、查询信用海南网等方式核查,留存直属局查证材料、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材料。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直属局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流程进行执法。

 

直属局依法向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列为B级。

 

执法过程中符合下列情之一的,应当调整为C级:

 

(一)直属局依法向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人民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位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五款情形的,直属局应当及时向该单位发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日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催告期内整改的,列为B级,逾期不整改的,调整为C级。

 

第十五条 对于职工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如该信用主体职工骗提(骗贷)已遂的,直属局应当及时向该职工发出催告函,责令其限期退还所获资金,限期改正的日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催告期内整改的,列为B级,逾期不整改的,调整为C级。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职工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一次性退还其所获资金的,在签署承诺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的方式退款,分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分期过程中,职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退款承诺的,经2次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视同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调整为C级。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由直属局实行三级审批:直属局经办人员提出调整初步意见,经直属局业务人员复核后,直属局负责人(或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评定为A级的情况,直属局应当自收到信用主体提交A级申请及完整的佐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等级评价决定。

 

依规评定为B级或C情况,直属局应当自信用等级评价预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等级评价决定。

 

信用主体的评定结果在直属局作出评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告知信用主体。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及修复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自收到评定或变更信息之日起可向作出评定或变更决定的直属局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异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信用评级异议申请书。信用主体为单位的申请书应有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主体为个人的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材料。信用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信用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异议信息佐证材料;

 

(四)委托办理的情况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手续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直属局收到异议申请及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子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信用主体,情况复杂的,经直属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期限,但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原评定结果进行更正并告知信用主体,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事后主动履约、限期整改、自主解释(需提供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一)缴存职工信用修复

 

1.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情形,缴存职工可通过主动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方式进行修复;

 

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维权后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缴存职工均可通过主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修复;

 

3.采取违规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超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缴存职工均可通过退回骗提(超额)资金,并承诺不再发生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4.注册使用虚假信息的情形,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主动更正错误信息并承诺不再发生违规行为的方式进行修复;

 

5.省局认可的其他修复行为。

 

(二)缴存单位信用修复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少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不配合开展监督检查、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未按实际工资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形,缴存单位可通过限期主动整改,承诺不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2.单位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单位可通过协助公积金管理局追回骗提资金,公开声明挽回影响,承诺不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3.截留住房公积金的、假借住房公积金名义违规收取费用获取不当得利等情形,缴存单位可通过限期主动退还截留住房公积金,退回不当得利,承诺不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等方式进行修复;

 

4.省局认可的其他修复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评定决定的直属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行政处理决定、司法裁判、合同约定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采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认可的方式进行修复,修复期限已满一年,且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住房公积金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主体为单位的申请书应有信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主体为个人的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材料。信用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信用主体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佐证材料;

 

(四)委托办理的情况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手续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和缴存个人严重失信信息(C级)经修复确认后,可降为一般失信信息(B级);一般失信信息(B级)经修复确认后,可取消失信信息(N级),实施正常管理。直属管理局应在信用评价系子系统中记载信用信息修复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直属局收到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信用主体,情况复杂的,经直属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期限,但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核查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应当自查实之日3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并告知信用主体,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调整由直属局实行三级审批:直属局经办人员提出调整初步意见,经直属局业务人员复核后,由直属局负责人(或分管局长)审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评价结果发布要实行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保护信用主体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直属局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自直属局局长审批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发生新的失信行为,需重新进行等级认定,信用等级有效期重新计算。有效期满的,直属局应当依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评定,信用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持续未纠正的,信用等级维持不变,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评定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激励措施。

 

(一)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承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2.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优先取得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纳入信用中国“红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二)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可适用下列激励措施:

 

1.承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2.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纳入信用中国“红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约束措施。

 

(一)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可以分别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

 

3.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4.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5.依法推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1.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3.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个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4.依法推送给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5.按照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除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列约束措施外,按其类别还可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一)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可以分别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列入监管重点对象;

 

2.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适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二)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约束措施:

 

1.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黑名单”、实时推送至“诚信海南”一体化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被评定为B级或C级情形的,可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被评定为B级或C级情形的,可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被列为B级的单位,直属局应当建立抽查对象名单台账,至少每半年抽查一次。

 

被列为C级的单位,直属局应当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台账,至少每季度抽查一次。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信用主体可以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等途径查询自身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情况。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信息由法规稽核处统一向海南省信用主管部门推送,直属局不得随意公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评定为A级和C级的信用主体,由法规稽核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信用评级信息根据信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跨行业、跨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直属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信用主体评级案例进行宣传,宣传时要注意保护信用主体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级、信用异议、信用修复等流程处理,均通过信用评价管理子系统进行操作处理。

 

根据原《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规定纳入黑名单子系统的数据,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后移植至信用评价管理子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下载:

  1.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本表格附件下载.docx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