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住公管委〔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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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还贷压力,规范个人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直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缴存人在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直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异地缴存),在巴中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独栋或独院、联排、叠拼、叠加、双拼等豪华住宅除外),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办妥商贷住房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符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原商贷借款人必须一致。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缴存状态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存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房屋必须为同一套自住住房且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本笔商贷。

 

(五)借款人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本笔商贷无逾期还款记录。

 

(七)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没有足以影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为公积金受托银行。

 

第六条 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

 

(一)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仅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

 

2.有两笔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未结清,其中一笔申请商转公的。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信用认定按照《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商贷余额、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信用状况、收入情况、其他贷款余额、抵押物价值等综合评估借款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10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30倍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认定为准。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按时逐月足额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含)、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按时逐月足额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第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各种贷款月还款额和月收入的认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除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贷款期限外,且不得超过商贷剩余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采取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将此次商转公贷款业务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在抵押期间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生效文书、未婚声明等。

 

3.信用报告: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4.原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原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6.加盖银行公章的原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7.原商业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业务《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及加盖银行印章的6个月商贷还款计划表。

 

8.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9.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10.委托公证书(夫妻双方无法同时到现场办理时提供)。

 

11.借款人或配偶为异地缴存人,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

 

第十七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本行直转:

 

1.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在巴中市辖区内原购房所在地的贷款受理窗口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2.贷款受理。贷款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对资料不齐的补齐后再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3.贷款审批。经调查和审核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合同签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受托银行提供《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受托银行收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与借款人签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5.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受托银行会同借款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6.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加盖公章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权证复印件、《借款合同》等资料及时移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部门,经贷款受理部门审核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偿还商贷的名义划入银行过渡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用于结清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

 

7.落实抵押。受托银行应在商转公贷款业务发放成功,并在确认借款人商贷结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会同借款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的注销及抵押物他项权证的移交工作,注销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即为第一抵押权人,实现公积金贷款抵押落实。

 

(二)跨行直转:

 

按本行直转贷款发放流程办理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原贷款银行还款账户,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7点落实抵押。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贷款结清前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还款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检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违约情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体系,保证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回收,规避公积金贷后风险。

 

(一)受托银行应跟踪贷款抵押权证的换证和回证情况。贷款发放后及时督促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的注销工作及第一顺位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证交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部门。在顺位抵押登记未完成前,因借款人失误,而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借款人自行负责;因受托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受托银行负责。

 

(二)受托银行负责按月收回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应按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及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商转公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原《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巴住公管委〔2022〕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