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住公管委〔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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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购买巴中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商转公贷款:在巴中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符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简称“商转公”)。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和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个人自愿缴存人)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存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所购房屋为住房(独栋或独院、联排、叠拼、叠加、双拼等豪华住宅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

 

(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再交易房买卖契约(24个月内),且为买受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

 

(七)有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七条 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仅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2.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3.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为购买同一套住房,且贷款已结清的(商转公贷款,须提供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等佐证资料)。

 

(三)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

 

2.同时有两笔商业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的。

 

3.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同时有一笔商业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逾期情形的,需找信用良好,有担保能力,且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本地缴存人做担保人:

 

(一)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因信用卡或贷款引起的不良信誉,逾期累计期数超过6期未超过12期的(不包含连续逾期超过90天的)。

 

(二)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但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纪录之一的:

 

1.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担保人代偿等。

 

2.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论贷款还是信用卡逾期累计期数超过12期或连续逾期超过90天及以上的。

 

(二)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随意更改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三条 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的房屋;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改变产权用途;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信用状况、收入状况、其他贷款余额、抵押物价值等情况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五条 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包括本地缴存和异地缴存)。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30倍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时逐月足额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含)、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按时逐月足额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按时逐月足额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三)经市委市政府统筹引进的人才、纳入“巴山优才千人培育工程”的专家人才和经市委组织部认定的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按时逐月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受缴存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影响。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第十七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房屋价值的比例。

 

(一)市、县城区内住房首套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2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期房:1.所购住房为清水房的,以商品房备案合同中的价格作为住房价值。2.所购住房为精装房的,以清水成交价格确定住房价值。

 

再交易房: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价格确定抵押物价值。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的认定: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各种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

 

(一)各种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其他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人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人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12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有工作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需提供近12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近12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且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5年期以上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增加,符合公积金贷款计算条件,且该笔贷款从未出现贷款逾期,可以申请一次缩短还款期限或变更还款方式的变更业务。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为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减去应按规定交付的首付款金额。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因个人信用原因造成的需要提供担保人的,连续5年未出现逾期的,经申请可解除担保责任;还款未满5年,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未出现逾期等不良记录,担保人有销户支取的,可申请一次更换担保人变更业务,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未婚声明等。

 

3.信用报告:有效期限在一个月内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4.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在建工程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买卖双方认可的购房合同。

 

5.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凭证等。

 

6.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异地缴存人,需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存证明及明细,并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

 

7.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8.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明。

 

2.收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三)商转公贷款需再提供以下资料:

 

1.原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加盖银行公章的原商贷余额证明及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

 

2.原商业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业务《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及加盖银行印章的商贷还款计划表。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巴中市辖区内购房所在地的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二)贷款受理。贷款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贷款申请;对资料不齐的需补齐资料后再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三)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料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合同签订。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再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以及与受托银行签订《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五)贷款发放。申请贷款资料、抵押手续、借款合同齐全,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户;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方式如下:

 

1.购买期房的,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再交易房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3.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用于结清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

 

第二十七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贷款偿还方式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作楼盘签约后可采取实行按比例缴存或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全额保函的方式缴存保证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相关规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违约情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受托银行、合作机构等单位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条 原《巴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巴住公管委〔2021〕7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来源: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