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 关于确定2023年度区(市、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德公积金管发〔2023〕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德府规〔2022〕4号)、《德阳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德统计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德阳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内自行选择。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70元,上限为24014元。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德阳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要求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工资津贴补贴最大范围应严格按照德阳市纪委监委、市公积金中心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德公积金发〔2022〕22号)的规定执行,严禁超范围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三、在德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工作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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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