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通知(2023年)

龙医保规〔2023〕5号


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龙岩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闽医保〔2023〕37号)要求,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待遇

 

1.提高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调整为92%、二级调整为80%、三级调整为55%、统筹区外调整为45%。

 

2.新罗区参保居民在龙岩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75%标准执行。

 

3.参保居民在本市二、三级中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比同级别综合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

 

二、调整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比例

 

1.提高按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住院按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3%、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70%,统筹区外统一调整为53%。

 

2.提高DRG收付费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省内DRG试点医院报销比例调整为53%。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来源: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