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钦市金管字〔2023〕2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钦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钦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平均工资85354元(即7112.83元/月),据此,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338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据此,2023年度钦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如年度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申报。上限参照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下限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提供的2022年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094元(即3424.50元/月),据此,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425元。

 

(二)缴存比例

 

1.2023年度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

 

2.2023年度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

 

3.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分别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561元,合计为5122元。

 

4.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为182元。

 

5.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68元。

 

6.2023年度钦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685元。

 

二、办理方式

 

(一)已开通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网厅的,登录单位网厅(http://zfgjj.qinzhou.gov.cn/)自助办理。

 

(二)未开通单位版网厅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表格)到归集业务柜面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确因核定有误造成职工缴存基数错误,可申请办理更正。

 

(二)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777-3891838(市本级、自贸区钦州港片区)、3685882(钦南区、钦北区)、6212960(灵山县)、8316882(浦北县)。

 

四、本通知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月缴存上下限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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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