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东公积金〔2023〕4号


各住房公积金应缴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公积金通〔2018〕3号)有效期届满,结合本市实际,现决定延期适用,重新发布,有效期为202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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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DGSZFGJJGLZX-2023-0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准确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法律授权,有法定情形,有法定依据。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处罚与教育,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基于履行职责和法律规定,不得受不相关因素影响和干扰。

 

(四)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处罚依据:

 

《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七条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一)单位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1、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2、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单位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从轻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

 

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的;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三)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予以2-3万元罚款处罚:

 

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单位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4万元罚款处罚:

 

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2年以内的;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

 

(五)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5万元罚款处罚:

 

1、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2年(含)以上的;

 

2、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0人(含)以上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附件下载:

  1. 东公积金〔2023〕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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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