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2019年5月和6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的通知

马人社秘〔2019〕103号


各参保单位: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现就2019年5—6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1、2019年5—6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4224.87元/年(4518.74元/月)执行,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2、2019年5—6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若参保单位对职工2019年5—6月份缴费基数有异议,可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进行申报调整。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