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2021年)

贵金规〔2021〕1号


为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以存定贷的原则,进一步用好住房公积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结合中心资金运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以及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符合两方或两方以上均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至少有一方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时间从后往前推算),单笔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单方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时间从后往前推算),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贷款职工(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申请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照贷款申请当时缴存标准),再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倍予以计算〔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倍〕,账户不正常缴存的不进行合并计算。

 

二、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人在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或有购、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暂停受理房屋所在地既不属于公积金缴存地、也不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如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人不符合提取条件,则其父母、子女相对应不能提取。在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后,因工作调动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房屋所在地既不属于公积金缴存地、也不属于户籍所在地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

 

三、停止第三套住房及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套数依据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人在贵港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存在的提取数据综合认定(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四、本次调整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提取政策调整(第二条、第三条)适用本次调整政策发布之日起购、建自住住房或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前已购建自住住房或已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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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