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公布2019年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部分地区过渡实施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0〕50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061元。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地据此做好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工作。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下列地区执行过渡实施标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所在市(州)标准。具体为:

 

 

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规定执行,2019年农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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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2019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标准.png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