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近期,我市已进入夏季持续高温天气,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带来的危害,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宣传引导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 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规定,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发放宣传册子、送政策到企业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知晓我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高温津贴发放政策。

 

三、加强指导规范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要指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 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 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 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指导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指导新业态企业强化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 号)规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加大执法检查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应结合“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人等为重点群体,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保护等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 8 月18 日前报送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粤人社函〔2023〕23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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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