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房屋套数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因部分地区将“农村集体土地修建住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对此类房屋应明确是否纳入房屋套数认定。同时,部分职工因缴存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在广安买房申请提取或贷款时需往返缴存地、户籍地查询房产登记情况,为方便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经充分调研,借鉴成都、重庆、南充、达州等地做法,结合广安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房屋套数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提取房屋套数认定

 

(一)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购房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二)市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的贷款以及近三年的购房、购房还贷提取记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一)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购房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

 

(三)市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的贷款以及近三年的购房、购房还贷提取记录。

 

三、其他情形认定

 

(一)缴存职工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二)缴存职工所购房屋已出售的,可提供房屋出售相关资料(如:所出售房屋所在地房产证明或出售房屋完税发票等相关资料)作为佐证,经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三)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住房,经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在没有新规定前,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来源: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