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关于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的通知

绍住金〔2023〕37号


各分中心、直属管理部,各区、县(市)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三)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楼盘已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二、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提取行为发生之日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

 

三、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原件;

 

(三)涉及购房人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出示线上或线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供房产开发企业查验,双方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打入房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期房)或房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现房);

 

(三)如撤销、解除《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告知公积金管理部门,并在30天内将申请人用于首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退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余额不足等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二)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公积金账户余额变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影响,预留一定的账户余额;

 

(三)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并不得再次办理同一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系购房人直系亲属或申请人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原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流程办理;

 

(五)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及房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骗提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包括列入黑名单、限制使用,取消房产开发企业贷款楼盘准入等);

 

(六)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如按规定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原则上申请人无需提供;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9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7日


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