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人社规〔2017〕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各地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人社规〔2012〕2号)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8月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荆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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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