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 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示


全盟广大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级统筹制度的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国家、自治区对今后的补缴费将严格依法依规执行。

 

为切实保障您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23年11月1日(含)后陆续到龄且未在“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中打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的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欠费的;

 

二、能够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表、“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断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经审核通过的。

 

职工提供的以上材料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时,需要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本次补缴截止时间以自治区通知为准。请您尽快到当地社保服务大厅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咨询电话:0482-8214298。


发布: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