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公积金委〔2022〕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人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最高额度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在2022年12月31日前,阶段性提高租赁商品住房年度最高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至16000元,在最高额度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四、加大对房地产业的资金支持
(一)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智慧住宅、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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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