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印发《“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推动医疗保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现将《“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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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精神,推进实施《四川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全面推进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操作规范以及《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要求,推动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不断提高医保经办政务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十四五”期间,建设30个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窗口示范点、100个全省基层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100个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示范点、25个智慧医保管理服务示范点,实现全省县(市、区)以上医疗保障服务标准化大厅(窗口)全覆盖,充分发挥立标示范典型引领作用,打造四川医保服务品牌。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分工

 

省医保局负责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统一制定示范点建设标准、牌匾样式,分配示范点名额,指导各地实施示范点建设,对申报建设的医保服务窗口、医保基层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智慧医保服务4类示范点组织验收,适时组织对授牌的示范点进行抽检。

 

市(州)医保部门负责组织示范点建设,做好申报建设示范点的遴选、推荐、审核、申报工作。

 

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示范点推荐、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自评符合条件后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5)报送市(州)医保部门,市(州)医保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医保局,省医保局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向示范点授牌。

 

(三)实施步骤

 

2023年10月印发《“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启动示范工程建设。市(州)医保部门按照各类示范点标准和分配名额组织示范点建设工作,2024年2月底前向省医保局报送申报名单。2024年至2025年,省医保局每年4月底前分配当年度全省各类示范点名额。各市(州)医保部门按照分配名额组织示范点建设,当年10月底前报送申报示范点名单。2025年底前,如期完成各类示范点建设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示范工程对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推进建设。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示范点的标准和条件,组织指导申报单位抓好建设。示范点创建重点向县(市、区)倾斜。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抓好示范点建设。市(州)医保部门可从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全省医保服务窗口示范点、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智慧医保服务示范点予以适当支持。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已授牌的示范点,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加强建设,使示范单位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要建立退出机制,坚持质量优先、动态管理,防止“一建了之”的情况发生。对上级医保部门抽检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清退。对因媒体曝光或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处理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直接摘牌清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授牌示范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其始终保持一流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深入宣传建设示范点的意义、作用和效果,深入发动县级医保部门积极申报创建。要大力宣传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带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整体水平不断提升。要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心关注、理解支持医保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杨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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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