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和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和18元,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结合我市实际,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相关文章:

  1. 山东省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10月起执行) [2023-10-12]

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