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4]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最近,部分市来函反映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1号)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针对各市提出的问题,为统一全省执行政策口径,便于操作落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财政补贴的计算年限及标准。截止2014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人员,统一按15年,个人每年缴费200元,财政按每年代缴1800元的标准计算缴费。截止2014年1月1日,不满60周岁人员,由个人按每年200元标准逐年缴费,财政按每年代缴1800元的标准计算缴费,个人同时享受每年200元的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缴费200元、财政代缴1800的标准补齐至15年,补缴费部分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

 

二、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及方式。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个人每年缴费的200元和财政补贴的200元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财政每年代缴的1800元不记入个人账户,作为计发待遇基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统一按月标准195元计发待遇,在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与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含60周岁以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部分)合并发放。人员死亡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含财政代缴部分)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关于工作要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审核后,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补助资金。同时,上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每年3月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市上报数据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拨省级补助资金。财政代缴的1800元和60周岁以下人员缴费补贴200元,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人数,及时审核拨付本级应负担的资金,确保发放需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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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