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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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各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促进国有经济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乡镇(以下统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二、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退休人员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优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流程,为退休人员在属地街道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鼓励采取党建共建等形式,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联系对接。

 

(三)人事档案移交属地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区指定单位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按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完成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后,属地区、街道利用全市统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四)为退休人员提供社区管理服务。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完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功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五)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不再新增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除外)。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六)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属地街道和社区。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和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三、分类推进

 

(一)做好市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衔接工作。

 

按照《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京政发〔2017〕7号)要求,市管企业中采取移交属地街道管理的,继续按照现行方式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在采取企业社保平台管理的企业中,未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全部调整为直接移交属地管理方式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已实施政府采购或已实现平台集中管理、未完成政府采购程序的,结合企业实际,可继续利用企业社保平台管理模式为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条件具备时,移交属地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二)有序推进在京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筹指导所属在京企业,参照市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序推进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各区要按照市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保障。在京央企、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后,为落实好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任务,按照2000名退休人员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的比例,在充分调动现有劳动保障协管工作力量的基础上,为属地街道配备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各区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采用现有人员调剂或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聘用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时可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原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

 

(二)基础设施保障。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库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每万卷60㎡使用面积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予以建设,并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各区也可以租赁档案管理场所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财政资金保障。市、区两级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市财政每年按各区接收的市管企业退休人员实有人数,向各区财政拨付资金,专项用于聘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经费、用于退休人员各项服务活动的服务经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租赁建设经费。

 

五、落实责任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和管理服务工作,配备专职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与劳动保障协管员下沉工作相统筹,增强街道和社区保障能力。

 

(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各国有企业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切实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退休人员数量较多或者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要配合属地政府,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建设,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对移交属地的退休人员,要继续关心关爱,积极配合属地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管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协调在京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的接收工作,协调各区人力社保局做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衔接工作。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政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社区建设、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政务服务基层平台建设、退休人员健康服务等工作。

 

各区、各部门及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狠抓责任落实,注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努力争取广大退休人员和职工的理解支持,为推进相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改革进度服从稳定要求,确保稳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