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做好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参保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2023年医保经办为民办实事“十项微改革”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246号)精神,我市于2023年10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育津贴“免申即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内涵

 

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是指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后,其相关的数据通过系统后台推送到所属地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单位。

 

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23]45号)要求,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为: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一)具备开展生育门诊、生育住院医疗待遇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开通生育津贴“免申即办”业务权限。全市首批25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申请开通生育津贴“免申即办”业务权限(详见附件1)。其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业务权限并提供相应服务。

 

(二)做好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指导和服务

 

1.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生育女职工办理直接结算,指导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在结算前做好医疗保险生育备案登记,填写《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详见附件3);工作人员在结算时要主动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无需到医保经办窗口申办即可享受。

 

2.定点医疗机构须在生育备案登记时上传“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与《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等材料影像,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办结、一次性办好”的生育直接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各有关科室责任,明确分工,确保生育津贴“免申即办”的便民措施落实到位。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流程图详见附件4。

 

四、各县(市、区)医保中心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须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推送的生育津贴支付业务,做好生育津贴核定等经办工作,及时拨付生育津贴到参保单位。同时,要畅通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渠道,对结算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让生育津贴“免申即办”的微改革真正落地见效。

 

五、各有关参保单位做好生育津贴支付相关工作

 

为确保该项惠民医保服务能顺利落地,各参保单位(企业)必须确保本单位(企业)参保女职工孕期按时足额缴纳(至生育当月到账)职工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女职工正常享受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确认本单位(企业)账号是否在近期存在变动,如发生变动,请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各参保单位(企业)务必认真核对拨付到账的生育津贴金额,确保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落实。

 

六、其他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宣传,让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改革成果更多惠及广大参保群众,不断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

1.玉林市首批开通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生育津贴“免申即办”工作流程

3.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书

4.生育津贴“免申即办”流程图

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23]45号)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4.doc
  2. 附件5.docx

来源: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