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8年)

黑人社规〔2018〕3号


各市(地)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参照《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老干发〔201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参照黑老干发〔2017〕5号文件执行。

 

二、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