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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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规范、组织建设、信用状况、服务业绩、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采用基本指标达标制与项目指标百分制相结合评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被评为AAA级的,同时授予省级诚信服务机构称号。

 

(一)A级:

 

1.在促进辽宁振兴发展、招才引智、促进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等方面作用发挥明显;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品牌效应明显,服务全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人力资源求职招聘服务和重点群体专项培训等功能作用发挥明显;

 

3.依法成立、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三年;

 

4.机构经营、管理、服务规范,有较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5.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60-69(含)分之间。

 

(二)AA级:

 

1.在促进辽宁振兴发展、招才引智、促进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等方面作用发挥突出;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品牌效应突出,服务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人力资源求职招聘服务和重点群体专项培训等功能作用发挥突出;

 

3.依法成立、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三年;

 

4.机构服务高效,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较好的服务质量;

 

5.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70-79(含)分之间。

 

(三)AAA级:

 

1.在促进辽宁振兴发展、招才引智、促进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等方面作用发挥显著;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品牌效应显著,服务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人力资源求职招聘服务和重点群体专项培训等功能作用发挥显著;

 

3.依法成立、连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三年;

 

4.机构具有良好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业务覆盖面广,辐射能力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具备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手段,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

 

5.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80(含)分以上。

 

第七条 符合诚信等级评定基本指标和项目指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签订《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并遵守诚信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基本指标不达标的;

 

(二)日常运营中有超经营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

 

(三)有重大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

 

(四)经查证因违规违约引发案件的;

 

(五)经查证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失信违法记录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设立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负责A级、AA级机构评定工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向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AAA级等级评定参评机构。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全省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对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推荐参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备案认定;

 

(三)组织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定省级诚信服务机构;

 

(四)受理和审议相关申诉及异议;

 

(五)完成其他需要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就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发布到截止申报之日不少于15天。

 

(二)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本地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报。

 

(三)备案。根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备案。

 

(四)评定。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考核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

 

(五)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六)结果。公示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评定结果,对AAA级颁发等级证书和省级诚信服务机构牌匾。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评定结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树立诚信服务机构的市场地位;在政府购买服务、品牌建设等有关政策中,优先考虑获得诚信等级的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对获得诚信等级的服务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降低其运营成本。

 

对严重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畅通市场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诚信等级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90日内,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照本办法有关诚信等级评定规定主动进行复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需提出续期申请。复核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当前诚信等级要求的,将保留其诚信等级;不符合或超过当前诚信等级要求的,按规定取消或调整其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已被评定诚信等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诚信等级评定规定情形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其诚信等级证书或牌匾,两年内不得申请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