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自治州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
便签〔2023〕3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怒江州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
泸水市属我省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其他县(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属我省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怒江州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全州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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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