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的通知

肇人社规〔2018〕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工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有序就医,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193 号)、《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2015〕6号)、《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 府办〔2011〕34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将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按规定转诊到我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按规定转诊到我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 百分点。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调整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下降3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市外就医,报销比例比市内就医下降30个百分点,其他市外就医仍按原规定执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 人员相关待遇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22日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