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菏医保字〔2023〕22号


各县区医保局、鲁西新区社保局医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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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采取重大行政执法审议会议的形式,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处罚案件。

 

第三条 审议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议会议主持人由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指定分管负责人担任。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类型、情节和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审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审议会议集体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需再次延期的;

 

(四)对涉案金额(自然人1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拟作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决定的;

 

(五)拟移送其他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六)拟改变、撤销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审议主要围绕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否明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进行。

 

第三章 审议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召开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建议名单,提供完备的行政执法材料。经医疗保障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审议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汇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理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建议;

 

(二)参加人员就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进行充分讨论;

 

(三)根据重大行政执法行为集体审议意见,形成审议的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

 

(三)参加人员发表的意见;

 

(四)审议决定。

 

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逐一审阅、签名,入卷归档。

 

第四章 审议责任

 

第十一条 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议的,应予回避。回避事项应经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审议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对有关审理事项、过程及决定保密,不得泄露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审议会议的决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执行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医保部门原则适用本规则,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2.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的通知.docx

来源: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