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白山市医疗保障局 白山市财政局 白山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白山市深化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山医保联〔2023〕3号),现将在全市开展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同步参加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二、缴费比例与筹资渠道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及缴费期限

 

 

说明:

 

1.白山市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是单建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月、退休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险。

 

2.个人缴费标准每年随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上涨而上调。

 

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保障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以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处于重度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

 

符合《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办法》(吉医保联〔2022〕20号)认定条件,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于通过失能评估次月起享受待遇。

 

(二)支付范围

 

符合规定的床位费(限在定点机构接受照护期间,医疗机构、居家护理除外)、护工劳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舒缓治疗费、护理生活日用品费用等。

 

(三)护理类型及支付标准

 

 

咨询电话:

 

白山市医疗保障局:0439-12393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0439-5110204

 

白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来源:白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