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操作细则》、《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其管理。

 

第二章 行为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违反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规定,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材料;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利证书材料;

 

(四)利用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材料;

 

(五)利用虚假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银行贷款余额清单、个人信用报告;

 

(六)利用虚假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信息证明;

 

(七)利用虚假大修、自建房审批材料;

 

(八)与房产公司勾结,购房资料真实,但取款后又蓄意退房套现的;

 

(九)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调查流程

 

第四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向当事人当场明确告知暂停办理业务并开展调查核实,在资料核实和处理期间不受中心服务承诺对业务办理时限的限制。在日常自查或交叉互查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报稽查科备案,由稽查科交业务承办管理部组织调查工作。在中心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由中心稽查科组织调查工作。

 

第五条 疑似失信行为调查应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建立档案

 

管理部或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疑似失信行为的相关业务资料留存,并复印全部原始资料,单独形成疑似失信行为档案,以便进一步进行核查。其中受理业务时当场发现的,将所有原始资料暂时留存(确定身份证真实有效的,留存复印件,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事后稽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承办科室(管理部)自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归档业务资料复印备查。

 

(二)调查核实

 

管理部和科室应指派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开展调查。调查核实阶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期,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同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调查、核实。对疑似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联网查询、官网查询、发函查询、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核实,查证是否确实存在失信行为。

 

2、同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调查,由调查人员约见当事人,对其失信行为进行详细调查,调查过程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并做好谈话笔录;当事人拒不配合面谈调查的,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其调查;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电话、函告方式联系其所在单位,要求单位配合联络当事人。对调查过程的影像资料或录音记录、短信等印证资料应予以保留。

 

(三)负责分析研判工作的管理部或科室根据调查情况,综合研判失信行为事实,填制《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调查表》(见附件),由管理部或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在调查过程中如通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不予配合签字,或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均无法联系的,5个工作日后,调查部门以调查实事为依据,直接形成调查结果。

 

第四章 处理决定

 

第六条 经调查失信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缴存职工,符合提取、贷款条件的按提取、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或贷款条件且经认定当事人无恶意失信行为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缴存职工。

 

第七条 经调查认定缴存职工存在恶意失信行为情节,但未构成事实的,管理中心自调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缴存职工,并将当事人纳入不良行为登记。

 

第八条 经调查确认失信行为违规实事清楚,证据充分的,调查部门于调查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及案件资料、处理建议报送稽查科,按照缴存职工失信行为发生的业务类型,稽查科会商相应科室后提交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包括:

 

1、扣押和没收全部虚假资料,其他证明资料复印留存,原件退还职工本人;

 

2、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实施失信惩戒;

 

3、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失信行为提取或贷款资金;

 

4、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失信行为事实;

 

5、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不良行为登记是指管理中心将失信行为职工个人信息及失信行为计入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并视情节轻重确定失信惩戒期。

 

(一)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管理中心暂停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业务申请。

 

(二)失信惩戒期视具体失信行为情节确定:

 

1、未构成事实结果的,限制其今后一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二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到期后方可恢复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2、构成事实结果的,限制其今后二至三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三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到期后方可恢复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拒不退回失信行为资金的,可不予从不良行为登记中删除,直至退休止。

 

(四)对于因失信行为,被给予不良行为登记处理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失信行为资金已依法追回,依据相关证明,中心可终止其不良行为登记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账户已封存满规定时限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因工作调离本市的,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但不良行为登记应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第十条 追回失信行为资金指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以及享受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失信行为资金。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依法追回。

 

第十一条 对协助、参与造假的个人或单位,管理中心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以下处理:

 

1、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中心向其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中心将视其行为情节轻重,取消其两至五年内公积金贷款准入资格,向其所在地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3、属于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中心向其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4、属非法中介,制售假证的,提交其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对管理中心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异议申请核查期间不影响相关处理决定实施。经核查排除职工失信行为的,原范围内影响予以消除,相关处理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提供帮助或疑似失信行为但未按规定予以处理并造成套取事实的,按《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归档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处理档案由负责调查工作的管理部或科室按照时间顺序编号,一案一卷装订归档。装订资料包括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行为调查表,案件业务原始资料,调查谈话笔录、影像及录音资料,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回执,相关通报等,按照提取、贷款业务种类进行归类存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