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关于转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8〕6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規程(暂行)> 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4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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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印发给你们,请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督电话:88616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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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服务质货,强化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征繳管理、缴费记录、待遇核定、促进就业、关系转移、基金管理及核算、业务统计、稽核内控、档案管理等项业务及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巳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是指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单位是指到征收机构进行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条核心业务经办使用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登记。用人单位巳在工商管理机关完成多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的,需办理参保信息补充采集,网报系统或前台柜员受理表单,系统进行业务处理。企业参保的,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 并签章,结果反馈参保单位,业务即时办结。

 

事业单位参保的,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签章,业务提交后台流程,在15日内办结。相关材料归档。

 

材料不全、表单信息与证件材料不符或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在省内跨统筹地区的,其参保登记地由相关统筹地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参保登记地。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六条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单位参保变更业务:

 

(一)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参保单位银行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

 

(三)参保日期、行业类别等参保信息需要维护的。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提出变更申请,携带与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台柜员核实表单和证件材料,证件材料齐全、表与数一致的予以受理,提取填报信息,扫描填报 表单和证件材料,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生成《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 更登记表》并签章,业务提交后台流程,在15日内办结。参保单位可凭签章业务单到权益服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险业务办结告知书》等业务结果。

 

参保单位联系方式、专管员更换等非关鍵信息变更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或社保自助终端自行办理。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七条参保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机构申办单位参保注销业务: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被批准撤销、终止、解散的。

 

(三)参保单位拆分、合并需要改变参保属地的。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提出交更申请,携带与单位参保注销相关证件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前台柜员核实表单和证件材 料,证件材料齐全、表与数一致的予以受理,提取填报信息,扫描填报表单和证件材料,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生成(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注销登记表>并签章,业务提交后台流程,在15日内办结。参保单位可凭签章业务单到权益服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险业务办结告知书》等业务结果。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八条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曰内为本单位新增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填报单位参保职工 增加信息。新增职工在信息系统内巳有登记信息的,可办理人员参保恢复或系统内转入。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需提供:

 

(一)港澳台居民参保提供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K港澳台居民内地就业证》等证件;

 

(二)外国人参保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就业居留证件。

 

前台柜员核实表单和证件材料,证件材料齐全、表与数一致的 予以受理,提取填报信息,扫描填报表单和证件材料,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生成{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签章,反馈参保单位,业务即时办结,相关材料归档。

 

劳务派遣人员省内用工的,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参保。劳务派遣公司省外用工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九条参保职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暂停参保的,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申办单位职工减少业务:

 

(一)参保职工暂停缴费,等待办理退休、终止参保、工伤1 -4 级,以及等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业务的。

 

(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网上提交单位参保职工减少明细信息,前台柜员核实表单,表与数一致的予以受理,生成《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并签章,反馈参保单位,业务即时办结,相关材料归档。

 

职工暂停参保时存在欠费或需要退费的,暂停后应在30曰内办理补欠或退费。参保暂停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需要办理失业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其同步办理。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十条参保职工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在30日内由参保单位为其办理职工恢复参保:

 

(一)参保职工由于复职上岗,在原单位恢复参保缴费的;

 

(二)参保职工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参保单位恢复参保缴费的。

 

第十一条职工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参保职工身份证;

 

(二)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时间变更的,提供原始档案相关页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进行人员变更处理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职工参保终止业务:

 

(一)参保职工死亡的。

 

(二)参保职工丧失国籍离境定居、外籍人员终止就业回国的。

 

(三)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网上提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职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参保职工丧失国籍的还需提供丧失国籍离境定居手续。

 

(四)外国人终止就业回国的,需提供相关手续。

 

前台柜员核实表单和证件材料,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取网上填报信息,扫描填报表单和证件材料,系统进行个人清算处理,生成《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并签章,反馈申办人,业务提交后台流程,在15日内办结。申办人可凭签章业务单到权益 服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险业务办结告知书>等业务结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査询该职工的缴费情况,欠费的按规定处理,并告知其保留个人缴费记录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失业保险关 系的后果,经本人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办理参保注销,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章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参保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年度核定业务,核定截止上月底参保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本年缴费基数等。

 

参保单位网上填制打印<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 《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企业提供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财务账表。

 

(二)事业单位提供上年度单位工资审批方案和财务报表。

 

(二)参保职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参保职工丧失国籍的还需提供丧失国籍离境定居手续。

 

(四)外国人终止就业回国的,需提供相关手续。

 

前台柜员核实表单和证件材料,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取网上填报信息,扫描填报表单和证件材料,系统进行个人清算处理,生成《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并签章,反馈申办人,业务提交后台流程,在15日内办结。申办人可凭签章业务单到权益服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险业务办结告知书>等业务结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査询该职工的缴费情况,欠费的按规定处理,并告知其保留个人缴费记录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办理参保注销,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章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参保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年度核定业务,核定截止上月底参保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本年缴费基数等。

 

参保单位网上填制打印<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到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企业提供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财务账表。

 

(二)事业单位提供上年度单位工资审批方案和财务报表。

 

前台柜员核实表单和证件材料,材料齐全、表与数一致的予以受理,提取网上填报信息,扫描填报表单和证件材料,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生成《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并签章,反馈参保单位,业务提交后台流程,在15日内办结,相关材料归档。参保单位可凭签章业务单到权益服务岗領取《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 >,从网上査询打印《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十四条核定单位及职工年度缴费基数时,根据单位申报的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按下列原则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一)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大于等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取单位实际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小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保底不封顶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无法核定工资总額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四)职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在在㈣职工平均工资 60%至300%标准区间的,按其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个人缴费 基数;工资收入小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崗职工平均 工资的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大于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30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 数。

 

(五)单位当期缴费基数低于单位当期缴费人数乘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采用当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六)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的,可按多险合征规則核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本年度新参保的单位以参保职工最近月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以单位职 工个人工资保底不封顶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非本年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年度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基数执行。其中单位本年内新增职 工暂按最近月份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且以最近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300%进行保底封顶;单位每期缴费基数为单位 上期缴费基数与当期本单位增减职工工资保底不封顶之和。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在收到《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 >、< 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 >后,应及时进行核对。 经核对有异议的,填报<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调整申请表>或(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申请表>,在申报期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修 正。

 

申报核定环节应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当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同时进行单位定额补退收处理。当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同时进行个人定额补退收处理,与本期应收金额一并结算,相关材料归挡。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补缴核定业

 

下达整改意见书,未登记职工补缴失业保险费的。

 

(三)因上年度在尚职工平均工资调整,缴费基数增加的。

 

参保职工出现上述情形时,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补收业务: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应补收期工资发放表。

 

(三)经稽核发现需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稽核报告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进行个人补收核 定。以参保职工最近月份的工资,对比最近年度在尚职工平均工 资,按照单位缴费下保底上不封顶、个人缴费下保底上封顶的原 则,核定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期间的费率计算应补收 失业保险费数额,与当期缴费金額一并计算,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存在由于经办期别滞后于实际业务期别而造成多收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退 收核定业务,采用抵扣当期缴费方式进行结算,当期不足抵扣的往 后顺延抵扣:

 

(一)停保后需要跨统筹范围办理关系转移的。

 

(二)停保待退休的。

 

(三)死亡或移居境外,巳办理参保注销业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失业保险费的。

 

需退收失业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条件的进行个人退收业务核定,退收费额冲减单位当期应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应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殮缴费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单位及职工应缴失业保险费核定额,生成本月《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由参保单位签章确认,相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的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生成缴费单位失业保险费应征数据,通过外协交换平台实时传递到征收机构,作为失业保险费征收核对依据。

 

每月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进行未申报核定,以该单位上月申报缴费额110%确定本月应缴额 (上月巳是110%的仍按上月应缴额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所有未按时申报单位,汇总生成本月失业保险费逾期未报核缴数据,通过外协交换平台传递到征收机构。

 

单位恢复申报缴费后,需先补办未申报期间发生的人员增减业务,重新据实核定应缴额。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征收机构缴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

 

征收机构将缴费单位失业保险费实征数据通过外协交换平台实时传递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步生成財务系统的财务制单数据和业务系统的财务到账数据,复核后,系统逬行实收费款记账。

 

实征信息跨月滞后回传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收到实征信息的日期作为保险费到账日期。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联网自动对账后,与征收机构进行汇总对账、分机构对账、分户对账,检査截止上月底辖区内失业保险费的应征、实征、欠费以及未征缴的累计数据是否一致。

 

第四章个人权益记录

 

第二十五条记录个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用于计发失业保险待遇及促进就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协同为参保职工提供统一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服务。利用系统对业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生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明细数据,加密后传递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打印制作带有社会保险权益服务章的纸质信函,直接邮寄给参保职工本人签收,并将邮寄情况反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采用电子账单并加盖社会保险权益服务电子签章的方式,网上推送给参保职工。

 

第二十七条通过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提供电脑端、手机端、自助服务终端、12333电话等多种渠道的信息査询厫务。

 

参保职工可凭社会保障卡在社保大厅窗口、自助取务终端等查询本人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信息,也可査询业务办理情况。参保职工通过网上或第三方渠道査询本人信息时,应采用网上实名制注册和身份认证。

 

参保单位可利用数字证书登录网上社保系统,为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信息査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开具全省统一格式的参加失业保险证明服务。

 

参保职工可凭社会保障卡在社保大厅窗口、自助服务终端等打印带有权益服务章的个人参保证明,也可通过网上下载带有权益服务电子签章的电子证明。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大厅窗口、网上社保系统打印带有权益服务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采用书面、传其、电子邮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

 

用人单位到失业保玱经办机构办理告知的应即时受理,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申领失业保险金初审表具备申領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名册》,由用人单位告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满1年及以上,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巳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次中断就业巳进行失业登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規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职工提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曰起 60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失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3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因仲裁或诉讼造成延迟的,应在仲裁裁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者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确认。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三)申请人及原工作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及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领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申領人签字,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署审核意见。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一)按照现行规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核定。

 

(二)有保留未领取月数的,与新核定的领取月数合并但最多 不超过24个月,按照合并后的月数对应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发放标准。

 

(三)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领取保留月数的,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标准领取,如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

 

(四)因破产、改制或其他原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并补缴的,按补缴失业保险费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并按补缴到的最后年月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月确认的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打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汇总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最迟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发放,每月10日之前完成上月应发失业保险金发放业务。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

 

(三)应征厫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失业人员死亡的。

 

建立以信息比对方式为主的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况核实机 制,通过与相关数据库信息共享或失业人员信用承诺等方式,验证 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况。

 

经审核确认失业人员符合停发条件的,打印《停止失业保险 金发放核定表 >,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尚未领取的期限予以保留,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特殊情况中断申领失业保险金3个月(含)以内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补发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十七条失业人员提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甲谞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即时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生成《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按规定一次 性支付失业人员应領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三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或经数据比对、审计稽核发现多領失业保险金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退回。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多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金额,录入待遇退回信息,打印《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 >,失业人员或亲属通过银行办理退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退款后,相关材料归档。

 

失业人员或亲属拒不退还多领的失此保险金和其他待遇资金的,可依据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相关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其逬行行政处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并按规定将涉案人员名单上传至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六章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失业人员在申領失业保险金时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医保,按照当地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 时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的同时办理接续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申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新增领取和停止領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续保和停保。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失业人员失业前已預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不得将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发给失业人员本人。预缴的医疗保险费到期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相应期限的医疗保险补贴,办理流程如下:

 

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医保,按照当地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 时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的同时办理接续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申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新增领取和停止領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续保和停保。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划转至医疗保险基金 账户。

 

失业人员失业前已預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不得将应缴纳医疗保 险费发给失业人员本人。预缴的医疗保险费到期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四十条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相应期限的医疗保险补贴,办理流程如下

 

抚恤金发放情况,避免重复发放。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七章促进就业补贴

 

第四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中介服务,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

 

(二)接受免费中介服务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

 

(三)巳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四)已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复核。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汇总,报经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四十六条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培训计划。

 

(二)申请职业培训补貼人员花名册。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后,生成《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 >,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汇总,报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四十七条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为享受援企稳岗政策的企业,可申请援企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保险 信息系统调取申请企业信息,核实参保职工数量和累计缴费时间,如有欠费应予补缴。按照信息系统设定的补贴比例、补贴期限核 定援企稳岗补貼金额,生成《稳岗补貼申请表》。

 

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意见,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本级及县(区)审核意见,报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

 

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財玫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参保企业的 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县(区)参保企业的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县(区)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四十八条企业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累计缴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证书核发之曰起12个月内,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貼。

 

职工应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杜会保障卡金躲账户。职工可登录河北人社公共甩务平台或河北人社手机APP进行实名注册,按照提示操作自助申领,或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系统自动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申领职工参保状态及累计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巳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时间),巳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信息,防止重复、降级或违规申領。调取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网查询证书信息,核实职业资格名称、技能等级、证书核发时间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按照規定的标准核定补贴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领职工。

 

系统自动审核未通过或到服务窗口申领的,经办人员按系统提示进行人工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领取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推送

 

到河北人社公共甩务平台公示3天。公示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 领职工。

 

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领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本业务采取信息系统自动审核、服务窗口辅助审核方式,实行初审、复核、监管三级经办管理。

 

第八章关系转移

 

第四十九条参保单位跨省成建制转入或参保职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由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载明转入单位或职工参保及缴费等失业保险信息,不转移资金。参保单位或职工应在转出地开具转移文书的60日内,持转出 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文书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参保登记,同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 受理。符合条件的,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社会保险登记表》或《社 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相关材 料归档。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五十条参保单位跨省成建制转出或参保职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的,填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关系转移申请表>,到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生成《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变更登记表》《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相关材料归档。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省集中的统筹地区,通过信息系统数据调转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在原参保地的累计缴费记录一并转移,不转移资金。

 

未实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统筹地区,参照跨省转移办法办理,不转移资金。

 

第五十二条外省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转入我省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转入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函》,并提供失业保险基 金社保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资金后,通知失业人员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的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在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或剩余期限),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材料归档。

 

外省市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未到账的,应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査询,并向失亚人员说明原因,待资金到账后办理。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五十三条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跨省转移的,失业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函》,失业人员持此函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在(失业 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函》回执上盖章确认。

 

失业人员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函》回执、本人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核实转入地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并告知其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移的资金包括:失业人员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1/2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共三项资金。

 

资金转移前转出地和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相互核实对方账户基本信息,避免资金划转失败。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五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省内转移的,由失业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实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省集中的统筹地区,通过信息系统数据调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不转移资金。失业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猃关 系。

 

未实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统筹地区,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函》,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打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不划转资金。失业人员持以下材料到转入地失i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K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函》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在转出地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材料归档。

 

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

 

第九章基金管理及核算

 

第五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职的基金财务管理岗位,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的合法、

 

真实、完整、安全。

 

第五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征收机构传递的缴 费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或联网数据,进行基金征缴 财务到账处理,生成会计记账凭证并附原始单据,作为记账依据, 到账结果推送到位同步作到叛。

 

第五十七条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季)初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月(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计划,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统 筹地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拨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户,其中县(区)所番失业保险基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 出户拨入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五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核算账套,对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会计核算,并与业务经办系统联网。

 

(一)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

 

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对于发 生的基金收入,财务环节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对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通过基金管控平台接受征收机构实征信息进行到账处理。

 

2、对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以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玫部门转来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为原始凭证,编制利息收入记账凭证。

 

3、上级和地方财政补貼划入财政专户时,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加盖专用印章的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原始凭证,编制财政补贴收入记账凭证。

 

4、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以财政部门转来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为原始凭证,编制转移收入记账凭证。

 

5、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部门转来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为原始凭证,编制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 收入记账凭证。

 

6、对除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 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为原始凭证,编制其他收入记账凭证。

 

7、对追回的失业保险待遇、回退的失业保险转移收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定、待遇支付、关系转移等管理环节的业务实收、实付台账核对,编制社保机构内部环节账目核对差异表。

 

第五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账目,清理往来款項,同开户银行、征收机构、财玫、国库部门对账,并进行年终结婊。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贱等,编报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应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做到报告内容完整规范、分析深入全面。

 

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中的主要数据要与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表中数据若有差异应写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測,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省人社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社部门批复执行,报上级人杜部门、財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f要调整预算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章业务统计

 

第六十一条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制定全省统一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并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业务统计台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统计尚位,负责统计报表、精算预测、数据分析、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统计数据应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生产库有效数据中按規定产生。每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20时系统自动固化当月生成的业务数据,形成统计台账,确认无误后,录入人社部统计报表系统。

 

失业保险统计报表采用省、市、县(区)逐级汇总方式,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第六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生成统计分析数据,据此撰写季度、年度失业保险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为社保基金宏观决策和信息披露提供数据支撑。

 

统计环节与财务环节应定期进行数据核对,数据有差异的,应及时找出原因,保持数据一致。

 

第六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失业保险精算预测工作,包括年度精算报告、专项精算分析、日常测算 分析等。

 

开展精算工作时,应按照国家要求采集精算数据,建立精算基袖数据库,以我省相关数据为基础逬行参数假设,通过精算模型进行精算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按相关技术标准撰写精算报告,阐述分析方法,对预测结果进行可信度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信息被露制度》要求,将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情况,失业保险制度与政策调整情况等拟披露信息材料,提交社会保险行玫部门和基金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报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一章稽核监督

 

第六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库有效数据中按規定产生。每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20时系统自动固化当月生成的业务数据,形成统计台账,确认无误后,录入人社部统计报表系统。

 

失业保险统计报表采用省、市、县(区)逐级汇总方式,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第六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生成统计分析数据,据此撰写季度、年度失业保险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为社保基金宏观决策和信息披露提供数据支撑。

 

统计环节与财务环节应定期进行数据核对,数据有差异的,应及时找出原因,保持数据一致。

 

第六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失业保险精算预测工作,包括年度精算报告、专项精算分析、日常测算 分析等。

 

开展精算工作时,应按照国家要求采集精算数据,建立精算基袖数据库,以我省相关数据为基础逬行参数假设,通过精算模型进行精算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按相关技术标准撰写精算报告,阐述分析方法,对预测结果进行可信度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信息被露制度》要求,将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情况,失业保险制度与政策调整情况等拟披露信息材料,提交社会保险行玫部门和基金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报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一章稽核监督

 

第六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C)《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 内容并要求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拒不签字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2、调査取证。

 

稽核人员通过査阅、询问等方式对稽核对象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数据、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证明情况等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査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对有关情况和资料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函证的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稽核资料,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与稽核调査取证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异地调査取证的,可委托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调査取证,也可派人参与受托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 调査取证。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象盖章确认。拒不盖章确认的,应注明原因。

 

(三)稽核记录。

 

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稽核小组应及时整理数据和资料,形成初步稽核结论,书写稽核记录,全面真实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由稽核人员和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四)稽核处理。

 

1、告知稽核结果。

 

稽核对象不存在失业保险违规问题的,5天内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稽核对象存在失业保险违规问题的,10天内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送达稽核对象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稽核结果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对被举报人投诉并确定为稽核对象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曰起60天内将稽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下可廷 期30天。

 

2、跟踪稽核整改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跟踪稽核结果执行情况。

 

a)移交行政部门。稽核对象拒不接受稽核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处理意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作(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提请同级失业保险行玫部门依法处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失业保险行政部门了解行玫执法情况。

 

b)特殊情况处理。稽核对象有关账目资料被司法机关封存或其他执法部门调阅时,需出示相关证明,稽核工作中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稽核对象稽核中止程序,待稽核实施条件成熟后,稽核工作继续。稽核对象不存在,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稽核对象无法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账目资料时,稽核工作终止。

 

3、稽核资料归档。

 

稽核人员应及时将稽核文书、相关证据等相关材料按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十七条建立异常业务自动审査机制。统一设置异常业 务审查策略,确定扫描周期、审査范围、异常阈值、预警形式等参 数,信息系统据此在后台对办结业务逬行自动扫描检査,发现超出 检查条件的异常业务时,产生异常业务审查记录,并按设定方式预 警。各级内部监督人员根据预警信息发出异常业务询证函给相关 业务环节,要求回复处理。

 

第六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内部监督岗位,对各业 务岗位操作的合法性、准确性逬行事后盟督。

 

内部监督人员利用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或排序筛选巳办结业务 进行全面复查。对有问题的,暂停该业务下一步流转,同时发出异 常业务询证函,要求回复处理。事后监督结束后,信息系统生成事 后监督日志,事后监督人员签字留档。

 

第六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风险。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逬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向有关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对下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检査和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业务环节及时对经办业务形成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真实、有效、完整、安全。

 

应用全省统一网络版业务档案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在市级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和电子档案数据库。业务信息系统输出表单均带有二维条形码(存有表单的归档索引信息),通过扫描仪、扫 描枪,档案信息系统可自动识别,实现档案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 统衔接共享。

 

第七十一条业务环节办结每件业务后,及时收集齐全业务材料,按照“审核结果在前,申报材料在后;主表在前,附件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原则,及时对业务材料进行排序, 形成完整纸质档案。

 

形成档案时,对纸质材料不规范的应进行整理。

 

(一)纸型规格统一为A4,纸型小于B5的纸质材料(如财务票据等)等,粘贴到A4纸上,纸型超过A4的,折叠为A4幅面。

 

(二)对破损的纸质材料应予托裱修整,去掉纸质材料上金属物。

 

(三)对字迹楔糊或易褪变的纸质材料(如复写纸、传真件等)进行复制。

 

(四)所有纸质材料均应在左侧留出2.5厘米装订区。

 

第七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环节对收集整理的业务材料及时进行立卷装订。

 

业务办理完成后,将形成的纸质材料分类归集,将类别相同、保管期限相同、经办时间为同一业务年度的材料,按经办时间排序 放入同一档案筐。

 

分类归集的材料应按顺序逐份清点,按要求进行组卷,组卷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加盖页码(从001开始),反面有字的加盖在左上角,不丢页、不重号。

 

案卷材料的索引信息应录入档案信息系统中(包括参保对象编号、参保对象名称、文件名称、经办曰期、文件页数等),信息有误时可手工更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保管期限30年以上的纸质业务材料进行数字化扫描。

 

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后,自动生成唯一的案卷档号(行政区划代码-全宗号-年度-目录号-案卷号),打印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案卷封皮,将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备考表等按颀 序进行排列。

 

组卷完成后,业务环节兼职档案员进行组卷复核,检査纸质案 卷是否规范,并与档案信息系统中组卷信息逬行核对。组卷复核通过后,业务环节按规定对案卷装订,完成立卷。

 

第七十三条每季度次月,业务环节向档案环节移交巳经立卷装订的案卷,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每年上半年完成上年度案卷 归档移交。

 

档案移交时,业务环节应附(业务档案交接单》、(业务档案移 交清册 >。档案环节对移交案卷进行规范性检査与清点,符合档 案管理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十四条案卷接收后,档案管理环节填写档案盒脊背

 

(包括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业务环节、起止卷号),按照年度、 保管期限、类别,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上架,在档案信息系统录入档案库房存放信息,编制案卷检索目录,打印后装订成册并编制 封面。

 

多险合一的经办机构,其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全宗、档号、分类、排架等不单列,各险种业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规范》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业务档案管理区,分设办公区 (整理区)、阅览室、档案库房,各功能区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档案库房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逬行管理,其他人员进入时应按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登记进入。挡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紫外线、防尘、防髙温、防有杳生物及照明 设备。

 

第七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利用包括阅览、复制、摘录、外借、编研、展览等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业务经办和参保对象提供失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服务,适用对象与范围如下:

 

(一)参保单位可查阅本单位的失业保险业务档案。

 

(二)参保人员可查阅本人的失业保险业务档案。

 

(三)经办人员可査阅本业务环节的业务档案。

 

(四)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可依法依规査阅业务档案。

 

第七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环节应及时登记业

 

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情况,并对档案机构、人员、经费投入等情况进行统计。定期统计分析各类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进度和库存结构情况。

 

第七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组成档案鉴定小组,负责鉴定业务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到期业务档案进行销毁 鉴定。

 

业务档案保管时间自档案形成次年1月1日起计算。鉴定时,应综合考虑档案的保管期限、业务内容、产生时间和利用价值,提出档案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意见。

 

业务档案销毁时必须两人在场,对销毁档案应造册永久留存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业务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部署在省级,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使用,档案管理系统与业务经办系统、网报系统建立接口,以实现业务系统、网报系统与档案系统的数据传输,实现业务与档案的一体化管理。

 

第十三章经办方式及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为方便参保单位、职工及失业人员在不同经办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环境下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业务类别分别采取以下经办方式:

 

(一)柜台审核业务。参保单位、职工及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柜台进行业务申报,经办人员受理,按規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业务系统内进行信息录入。

 

(二)网上申报业务。参保单位无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 送纸质业务审核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到数据后可直接审核的业务。包括:

 

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变更除外)。

 

2、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除外)。

 

3、人员增加或减少申报。

 

4、职业缴费工资申报。

 

5、单位缴费核定申报。

 

(三)网上审核业务。参保单位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纸质业务审核要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的业务,包括:

 

1、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码等特殊信息变更。

 

2、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信息变更。

 

3、缴费基数变更申报。

 

4、失业保险待遇申报。

 

(四)网上预约业务。为减少等待时间,参保单位通过网报系统预约办理时间,到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的业务。

 

第八十一条全省统一的社保机构代码共10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4位的顺序号组成,每个社会保险机构对应唯一代码。各地社会保险机构整合变化时,报省级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调整。

 

第八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信息管理岗,配备信管管理员,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软件业务需求、应用系统管理、基础数据采集、后台数据维护等工作。人社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软件的曰常维护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数据采集:

 

(一)生产库建立,需要导入初始业务数据或补录历史数据的。

 

(二)信息系统升级,需要将旧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到新数据库的。

 

(三)生产库中数据缺项或质量异常,霈要批置补充或核实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信息采集方案和数据质量标准,报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对生产库进行数据备份基础上,利用信息系统导出参保人员信息采集核对明细表空白数据模板,由业务岗位组织填报。数据采集后,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逻辑质董检查和外协数据核对。检査核对无误的,导入采集数据并生成信息采集汇总表。经过业务岗位复核后,数据库保存生效。

 

第八十四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厫务应实现信息化全程禮盖,核心业务结果均由系统产生,所有业务过程均要实现操作留痕。在系统中应建立经办人员业务日志,可随时回显当时业务界面,査询追踪业务原始证件材料和业务表单。业务人员使用数字 证书登录系统。

 

第八十五条业务经办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业务数据由省人社厅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物理备份,省社保局信息统计处负责逻辑备份。未实行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数据,由数据库管理机构负责备份。

 

第八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前台用户管理。根据业务部门填报的前台用户登记表,报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建立信息系统用户,并分配用户权限和上岗数字证书密钥,用户口令由用户自行设定。

 

(二)系统安全管理。每天进行信息系统日志审査和日志备份,信息系统日志备份要单独归档存放。建立网络版杀毒软件并 及时升级,定期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杀毒防黑、操作信息系统漏洞 扫描和补丁升级。

 

(三)业务软件管理。出现政策调整或业务需求变动时,由省统一进行业务软件升级,发现软件存在问题时,信息管理环节要向省填报《业务软件问题情况表》,由省统一修改完善。

 

(四)玫策参数管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就业创业和预防失业等政策参数公布后,信息管理岗位填写 < 业务信息系统政策参数变更登记表 >,报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信息系统参数变更。

 

(五)业务经办系统和基金财务管理系统必须在社保专网上运行,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并网运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参保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应提供社会保险代理委托书。

 

参保人员委托自然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提供参保人员签名的代理委托书和本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公共业务用章采用全省统一制式,具体办法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本规程施行前制定的相关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施行后,对巳经按以前经办管理规定办理的业务,不再予以变更。

 

第八十九条省人社厅对本规程实施盟督,省社保局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九十条本规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