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现将《包头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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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1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含创业培训)的企业培训中心、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工作。各旗县区人社部门、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按照“管理规范、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属地的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遴选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坚持择优比选的原则,采取市、区(旗、县)两级评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请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遴选,选择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培训资源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

 

第五条 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审批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队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场所(包括实训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兼)职教师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应配备2名及以上理论和实操指导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高于其所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地区特色职业、专项能力职业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可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四)具有较好的培训效果,培训职业(工种)不少于2个,年短期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优先选择。

 

(五)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犯罪和违规办学记录。

 

(六)积极组织学员参加技能竞赛活动,具有相对固定的协议用工单位和较稳定的推荐就业渠道。

 

第六条 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评估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机构申报。职业培训机构要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问题,将取消申请资格。

 

1.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申请报告,包括:学校性质、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工种)、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年培训能力和近2年培训等情况;填写《包头市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已审批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表》复印件。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学历、教师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流水复印件。

 

4.各项管理制度,办学场所所有权或租赁等有关材料,开展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5.培训人数、学员就业、参加竞赛等培训效果图片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审核。属地人社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首次申请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要实地考察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资质进行量化比选,择优向市人社部门进行推荐,在《包头市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书面报告。

 

(三)评估。市人社部门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组,对旗县区人社部门推荐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人社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检查;评估结果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研究审议。

 

(四)公示。拟确认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批复。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批复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属地人社部门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

 

第三章 职业(工种)增项备案

 

第七条 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备案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政府补贴性相关职业培训经历;

 

(二)新增职业(工种)要与教育部门核准的中职教育备案专业一致或相近,或者具备与新增培训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师资和资质。师资和资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培训师资、资质等级要高于培训等级要求。

 

(三)新增培训职业(工种)职业代码和补贴类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以及《包头市重点产业职业(工种)培训需求目录》等规定。

 

第八条 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要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工种)增项备案报告,包括:培训机构性质、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工种)、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及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包头市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职业(工种)增项备案表》(附件2)。

 

2.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

 

3.专兼职教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应当具备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办学场所所有权或租赁等有关材料,开展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审核。属地人社部门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新增职业(工种)资质进行量化评估,择优向市人社部门进行推荐,在《包头市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职业(工种)增项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书面报告。

 

(三)复核。市人社部门对旗县区推荐的新增培训职业(工种)进行复核。

 

(四)批复。将符合资质要求的新增职业(工种),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研究审议,市人社部门批复新增职业(工种)。属地人社部门将新增职业(工种)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属地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培训机构规范培训行为,开展常态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量监管。要强化就业导向,加强培训后就业跟踪服务,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十条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要推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和包头就业管理信息平台融通使用,加强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加大培训信息数据核查比对,确保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对承担我市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人社部门要及时上报,将其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追回补贴资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

 

(二)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等行为的,或培训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三)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的;

 

(四)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的,申报补贴性培训材料弄虚作假的,或利用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使用外挂软件刷课、同一人员多次重复参加同一工种培训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

 

(五)一年以内未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的,或承揽补贴性培训任务后违规转包其他培训机构从中获利等行为的;

 

(六)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在培训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七)不参加年度评估考核或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拒绝、阻碍市、区(旗、县)人社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评估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年检评估

 

第十二条 对承担我市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检,通过查看资料、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年检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补贴性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工作,制定印发《年度补贴性培训机构年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二)补贴性培训机构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上报属地人社部门。

 

(三)旗县区人社部门结合日常培训管理情况,对属地补贴性培训机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年检考核,量化评分。

 

(四)市人社部门委托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成评估组,对全市补贴性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资质进行实地核查,培训机构进行现场陈述,市人社局机关纪委进行全程监督,形成综合年检评估报告,提交市人社局相关会议研究审议,将年检评估结果在市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

 

(五)对于年检评估后需要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经评估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补贴性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下载:

  1. 1.包头市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表.wps
  2. 2.包头市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职业(工种)增项申请表.wps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