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服务管理的通知

荆医保发〔2023〕6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荆医保发〔2021〕26号)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退休人员和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自2023年3月1日起,退休未达到不再缴费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再合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无上年度缴费记录的单位职工参保人员,按参保用人单位本年度开始缴费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发生月期间的月均缴费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二、调整中断缴费待遇等待期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2023年3月1日起,中断缴费三个月(含)以内的,续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相关待遇;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自续保缴费之月起,满三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相关待遇。其中,灵活参保人员非单位就业原因从城乡居民医保转换为职工医保时,自缴费之月起,满三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续保缴费的,按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保相关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续保缴费的,自续保缴费之月起,满三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相关待遇,其中,农村低收入人口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续保缴费后,不设待遇等待期,按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三、统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医疗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口径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参保人员,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项目包括:政策范围内抗排异用药、辅助用药、并发症用药、血药浓度检测、移植器官功能和影像学检查等。

 

为方便就医,降低个人负担,自2023年3月1日起,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其移植医疗机构所在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手续,享受与荆门同等标准待遇。

 

针对部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参保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购买但尚未使用的储备药品,凭处方(或医生出具的用药方案)和储备的药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备药数量后,按规定比例报销。已报销储备药品费用的,在储备药品可使用期限内,不得重复购买并报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品费用。

 

与本通知所涉事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3日


来源:荆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