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医保〔2023〕8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的文件精神及近期国家医保局的工作安排,现就调整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详见附件。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国家结算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更新维护工作,督查指导各基层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应用新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国家结算编码,保障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项目的正常开展。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时向医保部门反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下载: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