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工伤保险扩大定点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满足全市工伤职工就近医治需求,合理布局就医网点,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保障能力,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类工伤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长春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拟开展长春市工伤保险扩大定点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长春市本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立机构,可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具体包括: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专科医院及疾病防治院;
3、工伤定点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
(二)长春市本级取得《假肢矫形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民政部门假肢矫形器装配企业执业资格认定批文的机构,可申请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申请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以上;
2、至少有2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须有2名以上专技人员。
3、配备专职工伤保险方面管理人员,有分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5、具有符合工伤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工伤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时间
此次长春市工伤保险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27日。
四、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信息。长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管理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将不进行实地评估。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机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2、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3、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等;
4、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长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申请表》。
(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假肢矫形器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民政部门假肢矫形器装配企业执业资格认定批文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2、科室设置及专技人员的执业信息;
3、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等;
4、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长春市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申请表》。
六、评估流程
(一)实地评估时间及方式
实地评估时间拟定于2023年10月30日起。实地评估由长春市工伤保险医疗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报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评估期间,申报机构应保持正常营业状态,备好公章和证照、证件、证书等资料原件,以备查验。
(二)综合评估
按照实地评估得分排序,综合考量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布局,合理确定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报社保局审批。
(三)网络公示
社保局审批确定后,将通过评估的服务机构名单在长春社保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长春市社保局与其签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流程另行通知。因服务机构原因60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不予进行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已满2年但未完全整改的;
3、因严重违反工伤保险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在评估工作中,有不配合评估戈作或采用极端手段威胁工作人员的。
联系人:申冰
联系电话:18204349333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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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