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37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审计署对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就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一)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着重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有效衔接,增强基金预算的计划性和约束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失业保险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内控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对会计账目、业务项目的定期检查,特别是对失业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准、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基金入口和出口等重点业务环节要认真查找漏洞,及时整改,加强复核审核机制,完善内审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以监督制约为内涵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并实行权限分级制,确保各业务部门及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使失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挤占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撤销参保企业享受补贴资格,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建设

 

(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针对易产生风险问题的环节,制定更加完善的经办服务流程,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不得延误;对已经实现再就业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采取多种措施按规定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杜绝“关系社保、人情社保”的出现;严格规范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业务的经办环节和防控重点,防止缺件、漏项,坚决杜绝违规办理相关业务。

 

(二)提升经办服务质量。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企业(个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流程、时限、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要一次性告知。坚决破除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思想观念桎梏、体制机制障碍和工作作风积弊,切实做到服务前移、便民利企,努力创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企业获得感最强的优良环境。

 

(三)全面排查风险点。各市州要结合失业保险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经办特点,全面排查各类风险点,进一步夯实经办基础。一是各经办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失业金,有无其他冒领或套取失业金等问题;二是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基金,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把不属于基金负担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有无拖欠截留、擅自改变用途、贪污私分等问题;三是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的问题;四是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计划,资金的调度和使用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五是有无采取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手法,有无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六是基金结余的账面数字是否正确,基金结余的营运、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有无隐匿、转移、贪污基金结余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化工作联动机制

 

一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数据比对和分析,提高基金征缴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对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和知情度,早日实现失业保险与大就业信息系统、其他险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防止冒领、错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现象发生,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效应。各市州要严格审查申报稳岗返还的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督促企业申报前自查并作出承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严格复核,并面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享受稳岗返还问题的发生。

 

三是推动多方监管合力。主动加强与地税、财政、发改、国资、法院、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强化对经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力度,实现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与基金监督部门行政监督互相辅助,推动优化完善业务、风控、内审三道防线,形成分层次、多元化、内外结合的监督合力。

 

四、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和自查自评工作

 

各市州人社部门要认真对照审计署发现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即知即改,整改到位。从10月份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各地开展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自查自评活动,重点检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稳岗补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畅通令、安全办”等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于11月5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省厅失业保险处,对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省厅将通报批评,跟踪督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5日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