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9年)

辽人社发〔2019〕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等要求,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住和本人累计撤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体现了就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为心关怀,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您义。各地要精心组织,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落实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2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