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9〕2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示,践行“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更好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8〕115号) 要求,现就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备案程序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备案程序调整 为:用人单位在其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

 

备案并进行预停保处理,打印《失业人员备案通知单》,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 办理失业人员备案的要为:

 

1.失业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手册》。

 

二、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 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需提供以下要件:

 

1.失业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2.《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明细》(在单位参保区打印);

 

3.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失业人员备案通知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可按照 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 地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要件: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就业创业证》;

 

3.社会保障卡(如社保卡非盛京银行卡,还需提供盛京银行储蓄卡)。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要求失业人员按月到申领机构现场申 领失业保险金,要通过定期比对就业创业登记、单位参加社会保 险、工商登记、户籍变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对领取失业保 险金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无法通过信息比对审核的,可利用组 织就业招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活动及家庭走访等工作进 行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简化经办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要采取实地检査、走访座谈、问卷调査、电话回 访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回应群众期盼诉求,创新改进服务举 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导和暗访,对影响大、问题突出等情况进行督办和通报。

 

(二)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与就 业、养老、医保、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比对机制, 实现“信息网上走,群众少跑路”、“把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 别人”的服务方式。

 

(三)加强风险防控,严格内控制度,优化办理流程,强化环节制约,加强督导稽核,严格按层级、环节、职责、人员划分权限,增强经办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安全运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9日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