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9〕5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局(办)、市场监督局、税务局:

 

《长沙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长沙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包含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稳岗返还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的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是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实施的稳岗返还。

 

第三条 困难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含省本级在市工商注册登记,下同)、受经贸摩擦冲击的对外贸易企业以及符合我市22个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方向和2019年“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项目中,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各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确定本统筹区困难企业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返还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计算公式为:

 

裁员率=(返还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返还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返还年度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各区、县(市)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数不足24个月的,可向省、市级申请调剂金调剂补足至24个月。

 

第六条 企业稳岗返还条件、标准和经办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截止2018年12月底,在本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无历史欠费(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在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3.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 政策;

 

5.非严重失信企业

 

(二)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确定。

 

(三)经办流程:企业通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公共服务平合进行网上申报,上传《营业执照》《申请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承诺书》,填写《长沙市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需上传主管部门盖章确定的三类企业认定书。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复核、网上公示、资金拨付等按原稳岗补贴经办流程进行。

 

第七条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标准和经办流程

 

(一)受经贸摩擦冲击的对外贸易企业(以国家部委提供的企业参考名单为基础)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无历史欠费(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2.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2017年正常盈利、2018年较2017年利润总额下降30以上或2019年以来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

 

4.同时符合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条件中的第1、3、4、5项条件。

 

(二)其他困难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列为我市2019年“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项目和符合我市22个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方向企业;

 

2.2017年正常盈利、2018年较2017年利润总额下降30%以上;

 

3.无历史欠费(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4.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同时符合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条件中的第1、3、4、5项条件

 

(三)返还标准:按6个月(2018年7-12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四)经办流程:

 

1.企业申请。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由省就业服务中心提供至企业注册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时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含稳定就业人数、稳定就业时间、稳定就业措施等内容以及上年裁员情况和原因);③《申请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承诺书》;④《长沙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2.部门联合认定。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困难企业依法参保、裁员、欠费、补缴等情况(省本级参保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社保编码、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提交至税务部门。②税务部门完成困难企业盈亏情况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名单推送至其他六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认定2019年“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项目企业名单;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受经贸摩擦冲击的对外贸易企业名单(以国家部委提供的企业参保名单为参考);工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是否符合我市22个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向;国资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是否为僵尸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是否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企业信用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是否被纳入环保管理“黑名单”。④以上部门将审核认定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算返还金额后报财政部门对报送数据准确性进行复核。

 

3.市本级和区、县(市)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拨付流程,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5.省级备案。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确认的困难企业名单应于认定后10日内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条 两项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稳岗返还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企业稳岗返还资格。

 

第十二条 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委托给企业注册。

 

地进行困难企业认定,其返还资金由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