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部署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和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倍数从原来的15倍调整为20倍。调整后可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20。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所在地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升最低可贷款额度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经计算低于25万元的,可按25万元确定。

 

四、支持绿色低碳建筑发展

 

缴存职工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绿色低碳商品住房,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时可上浮10%。上浮后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限额。

 

五、完善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政策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按照规定计算时可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受当前最高贷款限额限制。

 

六、调整按月提取还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标准

 

新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标准从月缴存额的12倍及以上调整为6倍及以上。已签未终止(存量)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经申请可按购房或还贷情形补取留存6倍月缴存额之外的账户余额。

 

七、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安居乐业政策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随时提”租住住房,改善居住水平,年龄未满35周岁(非台州地区户籍)的新市民、青年人无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八、提高无房租赁住房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无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1500元/月·人。

 

以上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来源: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