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贵社保发〔2018〕25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37号)精神,现就扩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戒、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二、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授予人”)的个人账户资金需与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即“授予使用人”)共济使用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授予人”可以授予多人使用其个人账户;

 

2.“授予人”不能成为“授予使用人”;

 

3.“授予使用人”只能有一个“授予人”;

 

4.“授予使用人”只有用完自己的个人账户才能使用“授予人”的个人账户;

 

5“授予使用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6.若“授予使用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则支付范围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普通门诊和住院时需个人自付部分;若“授予使用人”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则支付范围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居民门诊统筹、住院、急诊留观需个人自付部分。

 

7.“授予使用人”只限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使用“授予人”个人账户资金。

 

8.授予办法:“授予人”提供与“授予使用人”关系的资料证明、双方的社保卡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授予使用登记,其中市本级及三区的到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窗口办理,桂平市、平南县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如“授予人”无法提供与“授予使用人”相关关系资料证明的,由“授予人”在登记资料上签名确认。“授予人”提供的“授予使用人”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涉嫌社保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市本级及三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桂平市、平南县请参照执行。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6月26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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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