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对韶关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的复函


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上报(建立韶关市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的请示》(韶劳社[2004] 60号)悉。经研究,并提出如下见:

 

一、建议将标题“关于建立韶关市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改为“韶关市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12号文件”)要求各地在“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我省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中未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保障小时工的基本权益,建议你局在制定小时工标准时应考虑这一因素,将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纳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于《方案》第三条第(一)点非全日制小时工的概念,建议按劳动保障部12号文件规范。用人单位与小时工建立的应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用关系,而且其用工主体应是用人单位。

 

四、对于《方案》第三条第(二)点从业范围中从事保姆、家教、家庭清洁卫生等工作的人员列入非全日制小时工范畴,我们认为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与家政公司等建立劳动关系,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才属于小时工。建议从业范围只说行业,不要罗列工种。

 

五、《方案》第七条第(一)点最后一句建议改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劳动保障部12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议你局在制定方案时,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为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保障小时工的合法权益。

 

请你们尽快修改公布实施。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四年七月六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