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哈人社规〔2018〕5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拓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功能,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和支付范围作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职工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父母、配偶及子女支付在市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或住院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