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劳社发〔2007〕70号


各自治县、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现将《本溪市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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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务工期间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5号)及《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办发[200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征缴,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进城务工人员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可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即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二)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长期居住的,按《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3]40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季节性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务工时间1个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组织统一参加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

 

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基金按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第九条 基金实行当年核算。不足支付时,在下年调整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首次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重新缴费必须补齐间断期间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欠费的次月1日开始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包括补缴欠费的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期间参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费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患病,应到所在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地就医,依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未经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患大病,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批准,依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章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60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参保单位征缴,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进城务工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的调整,按照《本溪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劳社发[2006]11号)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保费收支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至参保期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要求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外地注册并在外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的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