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完善我市技工教育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推动技工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技工学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和广东省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及个人举办的各类技工院校(不含部省属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四条 技工院校的设置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在本市举办技工院校的,举办者向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及预备技师为主,学制分两年制、三年制、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等。

 

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

 

第六条 技工院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提升技术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以厚植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追求,围绕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智能制造新要求,培养社会生产、管理和服务一线紧缺以及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型技能人才,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技工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作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创业服务。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技工院校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健康、自然灾害(“三防”)、禁毒预防教育、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教育、非法集资预防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自主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研究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主动对接重点产业、行业需求,评估办学能力,凸显专业特色,确定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发布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真实合法,并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发布。

 

第三章 学籍和毕业管理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时通过相关学籍管理系统录入新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技工院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学、退学、休学、复学、更改专业等手续,并于1个月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改。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在册学生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技工院校颁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办学方针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尊重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注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为首,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开展学生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分层级进行管理,制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方案,岗位实习一般不超过6个月。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岗位实习。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前培训,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安排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学校组织学生岗位实习的,学生开始实习前10日将有关内容报市和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相关学费免除、助学补助和中职奖学金等。技工院校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助,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指导,采取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创新。

 

技工院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院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跟踪反馈工作。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鼓励技工院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担任专业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院校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和市的进修培训。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和经验的初任教师,任教专业课前应当到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锻炼。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细化各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应遵循技工教育基本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突出职业技能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开设的新专业(工种)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广东省技工院校特色专业目录》为依据,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须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师资等条件,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新专业报备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社部颁发(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学年度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并在教学中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教材。上级部门没有规定使用规范教材的,技工院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专家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技工院校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建立健全原材料、物资、设备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鼓励技工院校加强教学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加快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提升数字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鼓励技工院校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机制,开展教学过程管理、专业技能抽查和第三方人才培养评价。技工院校每年面向社会公布年度办学质量报告。

 

第七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情况,整合和优化办学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吸引行业和企业投资或共建实训、实习基地。技工院校可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中国特色学徒制等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可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等工作;聘请行业企业骨干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企业实习、实践制度,将实践情况纳入学生、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学生实习由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管理,共同制订和落实实习计划。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实习单位秘密。

 

第四十一条 鼓励技工院校按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与其他技工院校、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加强校企合作和就业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将毕业生信息与企业需求进行匹配,促进技工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八章 对外交流

 

第四十二条 技工院校可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和专业课程体系,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为师生搭建具有国际水平的学习平台,树立全球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我市技工教育国际影响力。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积极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一流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教学合作,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国际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安全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办、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技工院校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院(校)长负责制,院(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自觉接受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实习责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与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学生实习工作安全有序。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对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有效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院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奖惩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在技工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十九条 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结果作为办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建立技工院校办学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根据技工院校教学质量、实习实训、日常管理、校企合作、安全情况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技工院校进行综合考评,实行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一条 技工院校三年内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且办学质量综合评价优秀,可被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扶持项目、评优评奖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享受当年政府财政资金补贴项目和当年评优评奖的资格:

 

(一)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混乱,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

 

(三)擅自开展技工院校业务范围外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擅自录取学生和滥发毕业(结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技工院校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六)技工院校违规使用技工教育专项资金、未经批准变更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

 

(七)违规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利益或损害教职工、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技工院校应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及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