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推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无私奉献,认真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使命,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档案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档案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10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云南省推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 5 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获得过省部级 (含) 以上荣誉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近 5 年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云南省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3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1名。

 

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以下简称“各推荐单位”)推荐本地区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二、评选条件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他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应当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近 5 年内干部职工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国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政;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

 

4.重视队伍建设,努力加强档案人才能力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

 

较强的创新能力;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无违法违纪问题,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档案事业,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2.能力突出,勇于创新,钻研能力强,在档案工作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的新困难新问题;

 

3.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4.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所在地区 (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 (每次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一)单位推荐和公示。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在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云南省推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按照推荐名额进行评选,撰写初审推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反馈初审结果后,省推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并征求省级公安等部门意见,在省级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三) 正式推荐。省推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范围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至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审及决定。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视情派出考察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各州市评选单位要严格履行评选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省推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未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

 

五、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一线干部职工。一是副厅级(含)以上档案局、档案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其处级(含)以下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二是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原则上应为科级及以下人员。在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二)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评选表彰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社会群众提供的线索要认真核实。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评选表彰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相应推荐名额。已受到表彰的人员和集体,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牌、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七、报送要求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在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推荐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推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评选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送材料如下:

 

(一)推荐报告(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集体和个人征求组织人事、纪检、公安等部门意见,推荐意见等)。

 

(二)《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不超过2000字);

 

以上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请用A4纸双面打印各1式5份,请于2023年11月15日18∶00前报省推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推荐审批表电子版可以在云南档案信息网(http://www.ynda.yn.gov.cn)下载。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组成云南省推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全面负责云南省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档案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部门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3年11月1日前将《推选全国档案系统评选表彰工作联系表》传真至云南省推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省档案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联系人:李孔燕 唐庆贵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1-63992628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119号

邮编:650032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档案局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