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住〔2023〕14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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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管理部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目前仅限工商银行);

 

(三)《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

 

(四)申请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第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采用柜面、网厅、手机APP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不得低于或高于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最低或最高基数标准。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的,在贷款期间应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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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27